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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禮賓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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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櫃台服務 (有時間限制)

鄰近景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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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班各拉夜街 (0.3 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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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斯芬克斯劇院 (0.5 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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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附上一則新聞讓大家了解時事


 【Yahoo論壇】從152名越南人脫團看見台灣大倒退


去年聖誕節前夕發生了台灣史上最大規模觀光客集體脫團,事後人們的焦點均放在如何防範越南人,一定要規範越南人不能給予太方便,而沒去解決非法外勞與促進觀光兩者間根本問題,政府從觀宏專案思維到解決問題一路錯到底,這152名脫團的越南人讓我看見台灣大倒退的原因。

自大規模越南觀光客脫團事件後,政府相關單位採取了一連串防堵措施,觀光局當下立即暫停對越南的觀宏專案簽證作業,移民署也同步展開對非法外勞的拘捕行動。

觀宏專案起因於新南向政策,新南向政策源於執政黨的政治立場及不要將所有雞蛋放在一個籃子裡的經濟法則,說到底都是為了賺「錢」。為了補上失去中國大陸觀光客這一塊,簡便的來台簽證申請是必須的,日韓新加坡和泰國也都這麼做,問題就出在政府有力量不想辦法,卻只以金錢利誘讓旅行社單打獨鬥。

觀光局飲鴆止渴,旅行社劣幣驅逐良幣

許多台灣民眾有個誤解,以為觀宏專案是補助東南亞旅客來台灣玩,觀宏專案就是廉價旅行團專案。從觀宏專案的全名「東南亞國家旅客優質團觀光簽證措施」,其宗旨是「優質團觀光」,目的是希望讓有錢的觀光客來台灣消費,優質代表的是客人的口袋深度及所對應的觀光品質。立意很好,然而觀光局為了平衡台灣各區觀光,列舉了去哪些景點玩,坐什麼車船,來獎勵旅行社,表明了按著我們觀光局規劃的旅遊行程走就能得到金錢補助。我懷疑去哪些地方玩可以獲得補助牽涉到政治角力。

為了得到補助,旅行社就只能捨棄自己規劃的旅程,並拿著這未來的獎勵當作是成本抵銷,以低價吸引東南亞團客,這才造成了優質團不優質,低團費低消費的惡性循環。台灣沒賺到觀宏專案引來的觀光客的錢,反而大開方便之門讓非法外勞來台打黑工。

越南人真的最容易脫團嗎

那要看從什麼角度,看脫逃人數,越南人是最多,若看脫逃比率就不見得,所謂多做多錯,不來就沒有錯,來的人越多,當然脫逃的人也就相對多。數據會說話,越南旅客是所有外國觀光客成長最快,人數也是東南亞旅客的第一名,據交通部統計查詢網顯示,2016年到2018年來台越南旅客分別是196636人次、383329人次、49774人次,短短兩年時間就增加了294138人次,史上最大越南團集體脫逃152人與來台總數相比,微乎其微。人們對不能掌控的人事總是心存擔憂,畢竟台灣人少地狹,經年累月脫逃下來數量還是可觀,像不定時炸彈也夠民眾心理折騰。

金管局助紂為虐,金融自由度大倒退

既然非法外勞是來台灣賺錢,那就斷了他們的金流,讓這些人的錢無法匯出台灣,要怎麼切斷呢,那就限制越南合法外勞一次匯款到國外的額度,不能幾個月才一次大筆匯出,金管局的作法已將合法外勞列為可能勾串非法外勞的同謀。越南是個高度外匯管制國家,是越南進入世界貿易協定後的最後一堵牆,台灣為了遏止非法外勞,寧願犧牲金融自由度走回頭路。

註:越南對於買賣房地產、投資股票及外國人在越南的薪資所得沒有外匯限制。

引進外勞觀念根本上的錯誤,日本用這招讓非法越南外勞全部消失

引進外勞是為了更便宜人力還是補足國內不足?前者會產生排擠國內弱勢族群就業效應,造成低薪環境,一起馬來化,富者越富,窮者越窮。然而所有引進外勞的廠商都以前者來思考。

非法外勞裡大部分原來都是合法外勞,很小比例才是脫團的觀光客。外勞新人一到工廠就會被老外勞洗腦說外面比較好賺,何時要跑,跑去哪裡工作成為外勞間家常話題。

日本的基本工資為13666美元/每年,換算成月薪是台幣35,064元,比台灣的22,000元高,但因基本工資與人均GDP比才33.8(台灣是38),表示外勞到外面可以賺的更多,於是日本的越南外勞脫逃問題比台灣更加嚴重。日本人開始正視外勞問題,認為外勞不是來國內搶本國人工作,是來彌補他們人力上的不足,所以決定不糾結外勞就只能給基本工資,讓越南外勞能與日本人同酬。

據《每日新聞》15日的報導,在日本的公司欲僱用外勞就必須是最近5年內,未曾違反《移民法》或有關其他勞動規定的公司。各公司給外勞支付薪資須相當或高於日本勞工。至於支付薪資事宜務須通過勞動者的銀行賬戶合法地匯款。有了跟日本人一樣的薪水(不是最低基本薪資),誰還要去當非法外勞呢。

觀宏專案成功的密碼在大數據

我有一位朋友針對越南收入金字塔頂端的民眾擬定一個高檔來台行程,他問我怎麼尋找這些客層。於是我打電話到觀光局詢問有沒有相關大數據可供參考,比如是這三年間來台的越南觀光客屬性及消費金額,及各是哪些當地越南旅行社承攬,專員回答說沒有這些資料。

觀光局15日在越南胡志明市成立駐胡志明市辦事處,負責越南、寮國與柬埔寨等地市場。開發市場,調查與行銷同樣重要,觀宏專案目前的做法是以逸待勞,以獎勵吸引旅行社去找客源,名為優質團觀光簽證措施,帶來的卻是低消費觀光客。觀光局應當改變做法主動出擊,建立旅遊大數據資料庫,提供給國內旅行社一條明路到越南開發旅遊市場。

遊戲玩家都曉得當再怎麼努力也過不了關時會砍掉帳號重練,政府是不是也應當如此,不要一條路走到黑了還不知道回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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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遇上惡鄰居只能莫可奈何? 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請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維護自己權益


文 / 翁偉倫

「千金買房,萬金買鄰」,鄰居的好懷,影響的不只你的生活品質,有時候更會危及你生命財產。我們一定都曾從新聞裡看過,或是從週遭的朋友中聽過,「某某鄰居有多惡劣…...」、「我的鄰居動不動就以暴力相對,讓整個社區都不得安寧」、「我隔避的鄰居整天都在吸毒,我從管道間都可以聞到毒品的味道」等諸如此類的對話。當有一天我們遇到了惡鄰居,真的只能兩手一攤,莫可奈何嗎?

不用擔心,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對於處理「惡鄰居」有相關的規定可以依循。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2條規定:「住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促請其改善,於三個月內仍未改善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一、積欠依本條例規定應分擔之費用,經強制執行後再度積欠金額達其區分所有權總價百分之一者。二、違反本條例規定經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處以罰鍰後,仍不改善或續犯者。三、其他違反法令或規約情節重大者。前項之住戶如為區分所有權人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命區分所有權人出讓其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於判決確定後三個月內不自行出讓並完成移轉登記手續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聲請法院拍賣之。前項拍賣所得,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於積欠本條例應分擔之費用,其受償順序與第一順位抵押權同。」。因此,要適用上揭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2條之規定,首先最好是在社區的管理(住戶)規約中,有訂定所謂的「惡鄰條款」,而這「惡鄰條款」通常即是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及第16條的相關規定,且情節重大;要是規約中沒有「惡鄰條款」相關的規定,那就要回到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第16條或是其他的法律之規定,看住戶是否有無違反這些法律,而情節重大。若符合這些情況,則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2條之規定,管委會可以命其在3個月內改善,若不改善,則可以訴請法院強制該住戶遷離,甚至可以強制拍賣該住戶的房屋。

但是要注意的是,所謂情節重大,是指如是在社區大樓內放火、吸毒、酒後亂丟大型物品下樓、持兇器恐嚇鄰居等情形,且經管委會勸導仍不改善,或是改善之後又故態復萌,則在此情況下才會構成上揭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指的「違反法令或規約之情節重大」之情形,才能訴請法院強制住戶遷離住所或拍賣其房屋,若不是非常嚴重的情形,還是不能命住戶強制遷離喔。

 

(本文作者為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榮譽會員、執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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